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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换乘走廊二楼办公区201室租赁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12 17:35:00 阅读数:

一、项目名称: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换乘走廊二楼办公区201室租赁 

二、项目编号:HFKY-ZCJY-2024-002

三、委托方名称: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四、交易监督部门

1.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2.联系方式:0551-64297270

五、公告期限、竞价期限、竞价地点

1.公告期限:2024年1月12日09:00始至2024年1月22日09:00止。

2.报价时间:2024年1月23日09:00至09:20止;

3.竞价地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肥市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合肥客运中心站5楼515室)。

注:请意向承租人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并打印胶装成册(壹份),密封后在报价时间内送至竞价地点,逾期不予接收。

六、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位置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换乘走廊二楼办公区201室

混合

42

3

1.2

0.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乐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换乘走廊二楼办公区201室;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

3.租赁面积为测绘面积,仅供参考。出租标的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此影响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承租方在承租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均属无效;

4.场地无遗留物品。

七、租赁标的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的用途为交通运输设施及车站配套服务用途;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八、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免租期 7日;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资产交接完成后30日内退还。

九、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十、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租人咨询,自行了解使用出租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出租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出租标的在合同终止后 10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十一、交易保证金 

(一)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单位名称: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长东支行

银行账号:1302010209005031267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定《租赁合同》的。

十二、承租人确定方式

1.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2.如在同轮报价中出现二家及以上最高报价相同的情形,在最高报价相同的报价人中进行再次报价,以此类推,最终以最后一轮报价最高的报价人确定为成交人。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十三、其他说明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委托方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委托方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委托方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项主任

2.联系电话:0551-67750010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doc